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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廣德 於 2015-5-17 13:17 編輯

轉貼:白衣為護持正法應破斥壞法比丘

Jul 01 2011
不說僧過之探討(網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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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網路文章寫得很好

" 在家佛教徒不得說僧過的戒律是怎樣的? 非佛教徒说僧过又是如何? 非佛教徒說僧過又是如何? 假设此僧的过错是事实。 假設此僧的過錯是事實"

為護持正法的原因,白衣必須責無旁貸的擔負起破斥壞法比丘的責任,並且要“苦治”其人。

全文如下:


“不說僧過”之兩難境地及其解決

一、佛教經論中有關“不說僧過”的記載

“不說僧過”是大小乘佛教的共同規定。在小乘的聲聞戒規定:“為大護佛法故。若向白衣說比丘罪惡,則前人於佛法中無信敬心,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破法身故。(《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第六)

大乘佛教經典中,也對“不說僧過”有所限定。《大方等陀羅尼經》雲:“若有菩薩見有比丘畜於妻子,隨意說過者,是名犯第三重戒。”《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三記載,佛言:“複次大梵!若有依我而出家者,犯戒惡行,內懷腐敗,如穢蝸螺,實非沙門,自稱沙門;實非梵行,自稱梵行;恒為種種煩惱所勝,敗壞傾覆。如是苾芻雖破禁戒,行諸惡行,而為一切天、龍、人、非人等,作善知識,示導無量功德伏藏。如是苾芻雖非法器,而剃鬚髮披服袈裟,進止威儀同諸賢聖;因見彼故,無量有情種種善根,皆得生長。又能開示無量有情善趣生天,涅盤正路。是故,依我而出家者,若持戒、若破戒,下至無戒,我尚不許轉輪聖王,及余國王諸大臣等,依俗正法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複呵罵。……如是破戒惡行苾芻,一切白衣皆應守護,恭敬供養;我(佛)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複呵罵。”在《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中,佛陀還列出了“十非法”,不應在十種情況下率爾呵舉破戒比丘。

按照經中所說,為了“大護佛法”,讓無量的“有情眾生”見僧之表相象莊嚴而種善根。即使是蓄養妻子、內懷腐敗、如穢蝸螺的沙門,在家的白衣居士都不應該“率爾舉破”僧人的過惡。《法苑珠林》就記載了一個故事,龍朔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西元663年),唐代雍州長安縣的一位名叫“高法眼”的人,因為種種過失被抓入地獄,其中他犯了一條“說僧過惡”之罪,被判“受鐵犁耕舌一年。”但是他因為有讀《法華經》的功德,所以舌頭犁不爛,後返回陽間。(見道世編撰《法苑珠林》卷四十六)由此故事可見,佛教中不說僧過的戒律在中國民間已經有了廣泛的影響。

對於犯戒之人尚不說過失,對於持戒清淨的僧人等等,就更不應該無中生有的造謠生事了。因為這不僅是說僧過惡,同時也是謗法謗僧、誹謗三寶。華嚴宗第三祖法藏法師(643~712)著有《梵網經菩薩戒本疏》,該書把“說僧過惡”分為六等,從前到後,罪過由重至輕:“一、見地上菩薩為物逆行,謂非而說。二、見三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說。三、說自和上、闍梨之過。四、說傳法住持人過。五、說同類淨戒過。六、說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次輕,應知。”法藏指出,如果對於初地以上的菩薩為饒益有情、教化眾生而示現的方便行為加以評頭論足,是犯最重的戒。比如,《維摩詰所說經》中記載的,維摩詰“入諸淫舍示欲之過,入諸酒肆能立其志”,這些都是菩薩方便教化之法,若加誹謗,則犯大罪。對於其他聖賢、師長、同學、同修的細微過失評頭論足,也屬於犯戒,罪過依次遞減。而說“破戒人、無戒人”的罪過,其罪最輕。


二 《涅磐經》的詮釋—呵責降伏破戒壞法比丘是僧俗四眾應盡的責任

“不說僧過”的根本目的在於“大護佛法”,因為“僧寶”是佛法住世的表相,如果過分宣揚破戒僧人的過惡,就會讓眾生對於整個佛法失去信心,讓有情眾生失去斷惡行善、求證菩提的願望,對於佛教整體的發展和僧俗弟子的信仰與修行造成很大的障礙。從一般意義上,“不說僧過”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出家、在家佛教徒應該遵循的。儒家文化之中也有“親親相隱”、“為賢者諱”的傳統,其用心有相類似處。 但是,當“僧”之過惡在直接危害到“佛法”自身,而又在教團內部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得時候,就會出現一個難題。讓居士信眾“不說僧過”的目的是“大護佛法”,而居士的沉默又會讓佛法被犯戒、無戒僧人肆意破壞。 比如,峨眉山的牛心寺事件中,峨眉山的那位佛教會長發佈檔,把一個潛修正法的具戒比丘誣指為 “大肆宣揚○○,……是寄生於峨眉山佛教的毒瘤。……請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強制驅逐張耀光離寺離山,今後也永不容留。”(參見《峨眉山佛教協會關於牛心寺管理和摒除張耀光的通知(峨佛協[2005]33號文)》) 在此事件中,會長首先犯了“謗僧”之戒、又將該僧人修學的佛教正法罵為“○○”,又犯下“謗法”之戒。當地政府的宗教主管部門、派出所都支援會長的錯誤行為,上級佛教協會對此也不聞不問。牛心寺事件無法在佛教界以及主管部門中得到任何形式的解決。如果普通的僧俗四眾再保持沉默,那麼峨眉山就變成了犯戒、無戒僧人的樂園,變成了所有清修僧人的煉獄。

為了護持佛法、護持清修僧人,各地的熱心僧人、居士只能選擇公佈真相,舉呈會長等人的犯戒事實,形成足夠的輿論壓力。這是無奈之舉,但是僧俗之中的正義人士有沒有犯“不說僧過”之戒呢?按照佛教的因果律,是否要受罪呢?《大般涅盤經》是大乘佛教的重要經典,唯識宗將此經列為該宗的基本經典。《涅盤經》對於戒律的解說給了我們新的視野。

其一:呵責糾治壞法者是僧俗四眾應該盡的責任。

在《涅盤經 . 長壽品》中,佛陀明確指出持戒比丘以及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都應該破斥糾正破戒壞法者。佛言:“我涅盤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這說明驅遣呵責糾治壞法者是持戒比丘應該承擔的責任,那些自認為自己持戒嚴格,對於壞法的壞人壞事不作鬥爭,不維護佛法的尊嚴,則是“佛法中怨”。在《大般涅盤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陀還指出:“若有比丘隨所至處供身取足,讀誦經典思惟坐禪,有來問法即為宣說,所謂佈施持戒福德少欲知足,雖能如是種種說法,然故不能作師子吼,不為師子之所圍繞,不能降伏非法惡人。如是比丘不能自利及利眾生,當知是輩懈怠懶惰,雖能持戒守護淨行,當知是人無所能為。”(大般涅盤經金剛身品第五)

在《涅盤經 . 長壽品》中,佛陀還指出,破斥壞法比丘,並非持戒比丘的專利,一切僧俗四眾皆應該承擔這個責任。佛言:“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諸國王及四部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 由此可見,僧俗四眾苦治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為佛制所允許。

其二:護持清淨比丘不受惡僧(禿人)傷害是白衣居士應盡的責任。 

“不過僧過”的根本目的在於“大護佛法”,因為“僧寶”是佛法住世的表相,如果過分宣揚破戒僧人的過惡,就會讓眾生對於整個佛法失去信心,讓有情眾生失去斷惡行善、求證菩提的願望,對於佛教整體的發展和僧俗弟子的信仰與修行造成很大的障礙。從一般意義上,“不說僧過”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出家、在家佛教徒應該遵循的。儒家文化之中也有“親親相隱”、“為賢者諱”的傳統,其用心有相類似處。 但是,當“僧”之過惡在直接危害到“佛法”自身,而又在教團內部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得時候,就會出現一個難題。讓居士信眾“不說僧過”的目的是“大護佛法”,而居士的沉默又會讓佛法被犯戒、無戒僧人肆意破壞。 比如,峨眉山的牛心寺事件中,峨眉山的那位佛教會長發佈檔,把一個潛修正法的具戒比丘誣指為 “大肆宣揚○○,……是寄生於峨眉山佛教的毒瘤。……請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強制驅逐張耀光離寺離山,今後也永不容留。”(參見《峨眉山佛教協會關於牛心寺管理和摒除張耀光的通知(峨佛協[2005]33號文)》) 在此事件中,會長首先犯了“謗僧”之戒、又將該僧人修學的佛教正法罵為“○○”,又犯下“謗法”之戒。當地政府的宗教主管部門、派出所都支援會長的錯誤行為,上級佛教協會對此也不聞不問。牛心寺事件無法在佛教界以及主管部門中得到任何形式的解決。如果普通的僧俗四眾再保持沉默,那麼峨眉山就變成了犯戒、無戒僧人的樂園,變成了所有清修僧人的煉獄。

為了護持佛法、護持清修僧人,各地的熱心僧人、居士只能選擇公佈真相,舉呈會長等人的犯戒事實,形成足夠的輿論壓力。這是無奈之舉,但是僧俗之中的正義人士有沒有犯“不說僧過”之戒呢?按照佛教的因果律,是否要受罪呢?《大般涅盤經》是大乘佛教的重要經典,唯識宗將此經列為該宗的基本經典。《涅盤經》對於戒律的解說給了我們新的視野。

其一:呵責糾治壞法者是僧俗四眾應該盡的責任。

在《涅盤經 . 長壽品》中,佛陀明確指出持戒比丘以及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都應該破斥糾正破戒壞法者。佛言:“我涅盤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這說明驅遣呵責糾治壞法者是持戒比丘應該承擔的責任,那些自認為自己持戒嚴格,對於壞法的壞人壞事不作鬥爭,不維護佛法的尊嚴,則是“佛法中怨”。在《大般涅盤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陀還指出:“若有比丘隨所至處供身取足,讀誦經典思惟坐禪,有來問法即為宣說,所謂佈施持戒福德少欲知足,雖能如是種種說法,然故不能作師子吼,不為師子之所圍繞,不能降伏非法惡人。如是比丘不能自利及利眾生,當知是輩懈怠懶惰,雖能持戒守護淨行,當知是人無所能為。”(大般涅盤經金剛身品第五)

在《涅盤經 . 長壽品》中,佛陀還指出,破斥壞法比丘,並非持戒比丘的專利,一切僧俗四眾皆應該承擔這個責任。佛言:“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諸國王及四部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 由此可見,僧俗四眾苦治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為佛制所允許。

其二:護持清淨比丘不受惡僧(禿人)傷害是白衣居士應盡的責任。

在《大般涅盤經金剛身品第五》種,佛陀指出:“善男子,我涅盤後濁惡之世國土荒亂,互相抄掠人民饑餓,爾時多有為饑餓故發心出家,如是之人名為禿人。是禿人輩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是故我今聽持戒人依諸白衣持刀杖者以為伴侶,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在峨眉山牛心寺事件中,佛協會長迫害清修僧人、謗僧謗法、證據確鑿。僧俗四眾自發舉辦網站、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指呈事件真相,護持清修僧人、護持佛法,這完全是佛陀在《大般涅盤經》中明確允許的。

其三:僧俗四眾護持正法、護持清淨比丘不受五戒(等)之束縛。

在《大般涅盤經金剛身品第五》中,佛言:“善男子,護持正法者,不受五戒不修威儀,應持刀劍弓箭鉾槊守護持戒清淨比丘。”佛陀還舉出自己前生護法的例子作為證明。佛陀指出,在無量劫以前,有佛出世,號歡喜增益如來,該佛涅盤後,遺法住世無量億歲。當時,有一位持戒比丘,名叫覺德,“多有徒眾眷屬圍繞,能師子吼頒宣廣說九部經典,制諸比丘不得畜養奴婢牛羊非法之物。”有很多破戒比丘對覺德比丘心懷不滿,執持刀杖威逼法師。釋迦牟尼佛當世是一位名叫有德的國王,為了護持覺德比丘,就帶領人民與破戒的惡比丘戰鬥,有德國王全身負傷,覺德比丘得以讚歎說:“王今真是護正法者。當來之世此身當為無量法器。”國王聽後就帶著歡喜心去世,國王與戰死的人民都往生阿閦佛國。佛陀指出,若有正法欲滅盡時,應當像他多世以前所做得那樣,不顧生命的受持擁護正法、護持清淨比丘。所以,佛說:“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只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持戒。《大般涅盤經》指出,只有不受五戒束縛,護持正法和保護宣說正法的持戒僧人才是真正的持戒,如果白衣居士只是潔身自好,就不是持戒人,是破戒不護法者,被稱為“禿居士”。佛言:“如是破戒不護法者,名禿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而那些破戒無戒、迫害清淨持戒僧人的比丘被稱作“禿人”。

三、兩難境地之解決以及牛心寺事件中居士行為的合理性

在小乘經典《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中,指出為了大護佛法而不得說僧過惡,而大乘經典《大方等陀羅尼經》則指出不得“隨意說過”,《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則指出不得“率爾呵舉破戒苾芻”。而《大般涅盤經》指出,護持正法以及守護持戒清淨比丘,不受五戒束縛才算是真正的持戒,對於“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國王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

這些看似矛盾的論述如何統一呢?通過仔細的解讀,我們就會發現,無論是“不說僧過”還是“苦治”破戒僧人,其目的都是“大護佛法”。在佛教徒內部,如果一人只是圖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揚他人之惡以標榜自己,這種行為對護持正法有害無益,則是屬於“說僧過惡”。如果僧俗四眾是為了護持正法、護持清淨持戒比丘,舉呈惡僧過失乃至要求國家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上級佛教組織治其罪過,都是合乎《涅盤經》經文之規定,其主觀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贊毀他,就不犯戒,不是“隨意”、“率爾”說僧過惡。

在《大般涅盤經長壽品第四》的開篇,佛陀指出:“譭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我於是等悉生悲心,同於子想如羅睺羅。”正因為佛陀具有大悲之心,才會用驅遣、呵責、舉罪等種種生善滅惡之作法降伏謗法、犯戒者,其目的是“為欲示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佛陀以此原因,要求僧俗四眾護持正法、破邪顯正、止惡揚善。在《大般涅盤經四依品第八》中,佛陀指出:“是護法者實無有罪,善男子,若有比丘犯禁戒已,憍慢心故覆藏不悔。當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薩摩訶薩為護法故雖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無憍慢、髮露悔故。”

在《大般涅盤經四依品第八》中,佛陀為肉眼凡夫眾生說是“四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經中指出“法者即是法性,義者即是如來常住不變,智者知一切眾生悉有佛性,了義者了達一切大乘經典。” 用四依對“戒律阿毘曇修多羅”善加擇別,才能真正體會瞭解佛菩薩制戒之用心。“四依”的核心內容,就是修學如來了義正法與體證大乘般若智慧。由此,我們反觀峨眉山牛心寺中維護正義、護法護僧的僧俗四眾,他們的行為是合乎佛教經論要求的。佛教信眾應該以護持正法與求證智慧為核心,對佛教戒律活學活用,不可違背佛陀在《大般涅盤經》中的論述,拘泥文字而不能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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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6 15:55 |只看該作者
轉貼:是護持還是包庇?──談「在家人不得舉僧過」

http://blog.sina.com.tw/99354/article.php?entryid=594350

2010年8月14日

  多數的人認為:在家人舉僧過乃是惡口、妄語,乃譭謗僧寶得無量重罪。即使是破戒的惡行比丘,由於剃除鬚髮披服袈裟,進止威儀同諸聖賢,因此在家者皆應守護,恭敬供養,不得輕視、呵斥、糾舉惡行比丘。這裡有三個觀念必須釐清,第一是「惡口及妄語」、第二是「僧寶」、第三是「白衣可否舉僧過?」。
■瞿宗樺

  多數的人認為:在家人舉僧過乃是惡口、妄語,乃譭謗僧寶得無量重罪。即使是破戒的惡行比丘,由於剃除鬚髮披服袈裟,進止威儀同諸聖賢,因此在家者皆應守護,恭敬供養,不得輕視、呵斥、糾舉惡行比丘。這裡有三個觀念必須釐清,第一是「惡口及妄語」、第二是「僧寶」、第三是「白衣可否舉僧過?」。

如實如法如律糾舉壞法惡行僧過,不等於惡口、妄語,更不等於毀謗三寶

  有些人以為「在家人舉僧過乃是惡口、妄語」,實際上這是錯誤的認知。「妄語」指的是「不真實的話」,諸如謊言、捏造、毀謗等都屬於妄語。「惡口」則是「令人惱怒的粗鄙語」,諸如髒話、詛罵、惡言等都算是惡口。

然而糾舉惡行比丘過錯,是以聖戒、佛所說所教就犯戒比丘所犯真實發生惡行進行糾舉,因此並不屬於「惡口」、「妄語」,更談不上「毀謗僧寶」。

「毀謗」乃是顛倒事實毀人聲譽,屬於妄語的一種。譬如說稱世尊是創世主,這是謗佛;扭曲佛所說、佛所教,故意誤導他人此乃佛法,這就是謗法;以憑空捏造的罪名加諸僧眾僧寶,這就是謗僧。

因此若如實的依法如律的糾舉壞法惡行比丘,並非毀謗僧寶──所謂的「僧寶」所指的是四雙八輩(四向四果)之士,也就是向須陀洹、得須陀洹果,向斯陀含、得斯陀含果,向阿那含、得阿那含果,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果──佛教裡所講的僧寶,並非單指出家人,

一般凡夫出家眾則稱作比丘(尼)、僧,三人以上則稱作僧眾、和合眾、僧伽,而破戒的惡行比丘者,如犯波羅夷者當下即喪失僧籍,既非僧、又怎麼會是「僧寶」呢?

  實際上,在《律藏》當中,多有記載白衣居士訶責比丘行為不如法不如律,如在《十誦律》(大正T23 No.1435 )中便有不少白衣訶責比丘、世尊因此制戒的紀錄--譬如比丘塗抹髮油、或身體塗香、或穿戴首飾、或妝染面目、或穿戴頭飾、或手捉金錢、或舉止散亂、或遊戲喧鬧、或袒胸出入居士家、或踢物倒地、或蹲形行走、或蹲坐居士家、或蓋頭覆面、或叉腰搖擺、或搖頭晃腦、或下露形體、或飲食大笑、或作淫事、或偷盜財寶等等,記載之多不勝舉凡。世尊雖制定居士不得合聞比丘布薩、不得合聞僧律,亦教比丘不得向未受戒之白衣居士說僧律,但世尊並沒有禁止白衣居士糾舉比丘惡行。

從《地藏十輪經》談「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

  我們釐清了妄語及僧寶的觀念之後,接下來講「在家人不得舉比丘罪」這個觀念。這個觀念主要出自於《地藏十輪經》「(佛說)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然而令人疑慮的地方是,首先優波離尊者向佛陀請示比丘僧眾當如何對治惡行比丘,並沒有提到外道俗人如何對治惡行比丘,世尊為何無故冒出「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同時,世尊並沒有針對「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作深入解釋,反而以比丘僧眾為主要對象,表示比丘僧眾「不應率爾」(草率)呵舉破戒比丘,而是應該召開羯磨如法呵舉破戒比丘:

  「若有比丘,毀犯禁戒。… …。我今欲舉長老所犯,以實非虛妄,應時不非時,軟語非粗獷,慈心不嗔恚,利益非損減,爲令如來法眼法燈久熾盛故,長老聽者,我當如法舉長老罪。彼若聽者,便應如法,如實舉之。」

  若該壞法惡行比丘不聽糾舉,則比丘僧眾應另向上座比丘如實舉罪。而上座比丘應「應審觀察能舉所舉」按所犯事的虛實輕重,依照三藏「方便撿問,慰喻呵責… …若犯重罪,應重治罰;若犯中罪,應中治罰;若犯輕罪,應輕治罰;令其慚愧,懺悔所犯。」

接著,世尊表示如有壞法惡行比丘持種種勢力凌駕僧眾及上座長老,三藏無法對治,則當「遣使告白國王大臣,令助威力,然後如實依法治罰」更表示一般非重戒罪者「僧衆應權舍置」,犯重戒罪者應當「依法驅擯,令出佛法」。那麼令我們好奇的是「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世尊到底想表達什麼?亦或是此字句是後人添加上去的呢?

  「如是(壞法惡行)比丘,雖非法器,而剃鬚髮,被服袈裟,進止威儀,同諸賢聖。 ......。(佛說)我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複呵罵,或解肢節,或斷其命。我唯許彼清淨僧衆,於布薩時,或自恣時,驅擯令出,一切給施四方僧物飲食資具不聽受用,一切沙門毗奈耶事,皆令驅出,不得在衆,而我不許加其鞭杖系縛斷命。」

  經文當中提到了「(佛說)我終不許諸在家者,以鞭杖等捶拷其身,或閉牢獄,或複呵罵,或解肢節,或斷其命」但是這段經文卻沒有對應到「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筆者以為「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比丘罪」一語可能是後人在傳誦、翻譯、抄寫時後發生失誤,或後來添加上去的字句。

在《律藏》中,也多有壞法惡行比丘犯戒遭僧俗二眾糾舉責呵,顯見「在家人不得舉僧過」乃至「出家比丘、比丘尼都不可以說僧過惡」這種說法是直接略過了《律藏》。

  同時在此處經文當中,世尊再次重申對於犯戒比丘的處分條件乃「於布薩時,或自恣時,驅擯令出,一切給施四方僧物飲食資具不聽受用,一切沙門毗奈耶事,皆令驅出,不得在衆」──「驅擯」已經是僧團自律的最高處罰。而如犯波羅夷、嚴重違反社會良善風俗或作姦犯科等重罪者,當下即喪失佛教僧人的身分,自然也就不屬於佛教比丘僧人,那麼應當交由世間律法給予處罰制裁,而不是由僧團自裁。佛制之中,舉破戒惡行比丘之罪以作處罰乃至驅擯是極端慎重的一件事,但並非是絕不可爲的事。糾舉比丘惡行需如實如法如律在《大般涅槃經長壽品》中世尊亦表示:若有破壞正法律者,持戒比丘可「驅遣、呵責、糾治」,而四部俗眾若遇見懈怠破戒毀正法者「應當苦治」。

  「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若能驅遣呵責舉處,是我弟子真聲聞也。......。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王者大臣四部之衆應當苦治。」

  筆者以為「白衣不得舉僧過」的概念,有必要加以釐清。若見壞法惡行比丘所作非法非律,基於維護正法律的基礎上,說僧過惡並非絕對不行,但也需要極其慎重:

  第一、必須圓滿受持五戒、八戒,對於基本戒律有正確認識。
  這是由於白衣居士可依五戒、八戒糾舉惡行比丘,而非以波羅提木叉(僧戒,不合聞故)糾舉比丘惡行;若比丘(尼)根本的五戒、八戒都作不到,更遑論具足戒了。

第二、動機必須純正,以維護正法律另佛法久住世間為念。

第三、必須事實求證,不可憑空捏造,更不能輾轉相傳,以訛傳訛。

  另外白衣居士若見壞法惡行比丘僧人所作非法非律,輕者不宜公開宣揚,但可委婉地私下告訴所行非法非律,如果對方不聽不改,應以遠離爲好,並告訴其所屬僧團上座比丘,令僧事僧決,若見有其他人欲依止壞法惡行比丘或親近供養,則可側面如實提醒,曾見過此比丘所作非法非律,並如實依三藏令欲依止親近供養者知佛所說、佛所教,並使其知道此惡行比丘是否堪爲依止、堪受供養。

  若一昧地掩護壞法惡行比丘所作非法非律,將有更多人受害,使佛法蒙塵,令正法律不長久住世,更何況如四波羅夷、嚴重違反社會良善道德及作姦犯科者呢?試想,見破戒亂法者若無人能制止,出家者及在家者都不能糾舉,那麽這究竟是護持佛法?還是包庇惡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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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6 16:10 |只看該作者
評《說僧過惡,犯大重罪》是護持還是包庇?

(2011-10-20 21:56:05)轉載

評《說僧過惡,犯大重罪》是護持還是包庇?
格魯修學社區,原作者喜饒讓波

一、前言


  網絡上出現一篇文章,名為《說僧過惡,犯大重罪》,此文以護持為名,行庇護之實,以所謂的“佛言祖語”為依據,嚴禁任何人說僧人違背戒律、造作惡業之事,為某些人提供了庇護傘、擋箭牌,迎合了某些破戒行惡之人的需要,所以風靡網上,百度一查,轉載無數,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一些不明真相的居士,無力辨別此文的說法是否正確,只好緘口不語。

 本人最近在社區上看到此文,發現其文紕漏百出,謬誤滿篇,實不堪以為依據,今略有暇,作文破之。

  首先,應厘清一個概念,“說僧過惡”指的是如實的說出某個僧人的過失和惡行,小的過失可能是禮節上的不圓滿,大的過失甚至包括破戒、造作惡業的事實。如果說毀謗、編造、謾罵僧人等皆不在此列,不屬於“說僧過惡”,毋庸贅言。
    
二、出過


  該文中說“時常會聽到有些出家僧尼、在家居士或者社會人士,喜歡評論出家人的對錯是非,不守規矩不持戒律等等,其實出家比丘、比丘尼都不可以說僧過惡,何況在家人呢?因為說僧過惡,就是談論是非,造作口業,惡口妄語,同時也是毀謗三寶。”

  首先,佛經之中,絕沒有“出家比丘、比丘尼都不可以說僧過惡。”這種說法,律宗祖師道宣律師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中引涅槃經為證說:
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法之相雲。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雲。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


  在《大般涅槃經·長壽品》裏的原文是這麽說的:“(佛說)我涅盤後隨其方面。有持戒比丘威儀具足護持正法。見壞法者即能驅遣呵責糾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不可稱計。善男子。譬如有王專行暴惡會遇重病。有鄰國王聞其名聲興兵而來將欲滅之。是時病王無力勢故方乃恐怖改心修善。而是鄰王得福無量。持法比丘亦復如是。驅遣呵責壞法之人令行善法。得福無量。善男子。譬如長者所居之處田宅屋舍生諸毒樹。長者知已即便斫伐悉令永盡。又如少壯首生白發愧而剪拔不令生長。持法比丘亦復如是。見有破戒壞正法者。即應驅遣呵責舉處。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驅遣呵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若能驅遣呵責舉處。是我弟子真聲聞也。”

  此經同品後文又說:“如來今以無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諸國王及四部眾。應當勸勵諸學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智慧。若有不學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毀正法者。王者大臣四部之眾應當苦治。善男子。是諸國王及四部眾當有罪不。不也,世尊。善男子。是諸國王及四部眾尚無有罪。”

  這裏很明顯的說明,第一、持戒比丘是可以“驅遣呵責糾治”壞法者的,而且這麼做,大有功德。第二、如果遇到不學戒定慧三學並且“懈怠破戒毀正法者”,不但比丘,就是“王者大臣四部之眾”也可以“苦治”——令其受苦以為對治,而且這麽做是沒有罪的。

  該文說出家比丘也不可以說僧過惡,但是在《增壹阿含經》中佛說:“我不見提婆達多有毫厘之善法。以是故。記彼提婆達多受罪一劫不可療治。所以然者。提婆達多愚癡。貪著利養。起染著心。作五逆惡。身壞命終。入地獄中。所以然者。利養心重。敗人善本。令人不到安隱之處。諸比丘。頗有見提婆達多清白之法乎。然復提婆達多為惡深重。受罪經劫不可療治。於我法中。不見毫厘之善可稱記者。以是之故。我今說提婆達兜諸罪之原首不可療治。猶如有人而墮深廁。形體沒溺。無有一凈處。”佛陀他老人家按照大乘的說法是一體三寶,也在僧數,也是比丘,佛陀如是說提婆達多之過惡,難道佛說的錯了嗎?

  因此,“出家比丘、比丘尼都不可以說僧過惡。”這種說法,直接違背了佛的教誨,上以聖教量破訖。復以比量言之,見破戒亂法者若無人能制止,出家在家都不能說,那麽這究竟是護持佛法還是在滅亡佛法?難道這還不清楚嗎?

  也有同修說,出家人的戒律在家人不能看,因此無法說出家人是否破戒,然而出家比丘的具足戒也好,沙彌戒也好,最基礎的還是五戒十善,這點是出家在家都要共通遵守的,在家人雖然不能看到出家人的戒律,但是按照五戒十善來對照,也可得知,如果五戒十善都不能遵照奉行,遑論具足戒和沙彌戒呢?

  該文又說“因為說僧過惡,就是談論是非,造作口業,惡口妄語,同時也是毀謗三寶。”這句也有嚴重錯誤。前面早已厘清什麽叫做說僧的過惡,此文的觀點認為,這樣做就是惡口妄語,請該文作者去了解一下對惡口、妄語的定義,惡口指的是““惡言加彼,令他受惱,名為惡口。”妄語指的是:“言不當實,故稱為妄。妄有所談,故名妄語。”

所以“說僧過惡”,根本和“惡口、妄語”兩者一點關系都沒有,前面說了,如實說不等於毀謗,僧更不等於僧寶,該文作者連皈依法都未弄懂,月稱論師的《皈依七十頌》雲:“若未生聖道,是凡夫異生,彼非學、無學,是諸論中說”。不說從預流向至阿羅漢向七者的聲緣果位、菩薩十地等有學僧寶,也不說阿羅漢、佛陀這樣的無學僧寶,單說凡夫僧寶,也需是持近圓戒五人以上的比丘眾,破戒之人還能擔得起僧寶這樣的稱呼嗎?皈依學處都未學好,卻能給人蓋上毀謗三寶的大帽子,真是咄咄怪事!

……………….[文長請自行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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